(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自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3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发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发行:
(1)经营状况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物其他情形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五、合同的终止
(1)提存是指由于 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六、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发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守约方确定使用两者之一)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2)和解与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常用和有效方式
(3)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