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下列诉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的订立程序: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4)要约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6)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有效:
(1)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2)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只需获得利益而不需承担义务的合同。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续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