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委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参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
3、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一般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放、验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有关竣工资料归档等工作环节。涉及条款除第2点所列外,还包括:
第五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分别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乡、村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居民点建设以及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设规划管理一般包括规划设计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有关竣工资料归档等工作环节;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属于任何规划区的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设,不得进行规划许可。涉及条款除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外,还包括: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5、规划许可应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后阶段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前阶段规划许可的有关要求。涉及条款: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专业、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6、一经规划许可,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均有遵守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谁改变谁承担责任。涉及条款: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等内容;在办理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等内容。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