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
1、紧扣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本质,突出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凸显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城乡规划体系,以城乡总体规划统揽全局,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层层落实、逐步深化。明确了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规划管理。实现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管理。涉及条款: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2、明确我市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区县两级政府的分级管理体制。明确了市规划部门、区县规划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的规划工作职责。涉及条款:
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