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⑵ 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⑶ 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Ø 按照违法的性质、程度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Ø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性。其特征主要有:
⑴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⑶ 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⑵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⑷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安全生产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安全生产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Ø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Ø 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⑴ 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⑵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⑶ 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⑷ 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
⑸ 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Ø 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的规定:
⑴ 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和追究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
⑵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
⑶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⑷ 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⑸ 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Ø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Ø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产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赋予了劳动者享有的7项权利: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是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四是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五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六是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履行的4项义务:一是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二是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三是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四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