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债券评级的监督管理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等。
▲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季度报告。
▲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高管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5.公司债券评级的法律责任
证券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照《证券法》第226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1)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2)违反信息保密制度。
(3)未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跟踪评级。
(4)未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6)违反《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拒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承诺给予高等级信用级别,贬低、诋毁其他证券从业机构、评级从业人员等不正当行为。
(8)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拒不改正。
(9)为他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10)董事、监事和高管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