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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笔记十(4)

www.zige365.com 2010-8-15 1:14:3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债券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证交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2.上市申请

  ▲申请文件的内容。

  ▲证交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证交所申请上市必须由1-2个证交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上市推荐人应履行的义务。

  3.上市的核准

  ▲证交所核准。

  ▲证交所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证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债券核准上市前,未经证交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债券的停牌与复牌及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有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提交临时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债券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证交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

  ①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可终止上市交易。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限期未能消除,证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限期未能消除,证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④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可终止上市交易。

  ⑤最近两年连续亏损。限期未能消除,证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终止交易情形

  ①前述补充。

  ②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宣告破产。

  ③债券到期前1周终止上市交易。

  5.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信息披露原则。

  (2)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向证交所提交定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3)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有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提交临时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4)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5)债券到期前1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证交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知识点6】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与上市

  1.开立发行人帐户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与登记托管

  (1)公司债券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招标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

  (2)对于不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应履行的具体手续。

  3.公司债券的交易流通

  (1)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条件

  ▲依法公开发行。

  ▲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机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2)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应及时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了解)。

  4.信息披露

  (1)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材料(如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等)。

  (2)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业拆借中心或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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