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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笔记十(4)

www.zige365.com 2010-8-15 1:14:3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知识点7】公司债券的评级

  1.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条件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

  ▲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申请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5)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6)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7)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8)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3.评级方法、评级制度与评级的组织

评级方法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其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监会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评级回避制度

  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和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签字人。
   ▲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发行人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评级组织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后5年,或者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5年。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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