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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www.zige365.com 2010-3-20 9:14:2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 10 分,共 20 分)

44.(一)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 200 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得标准(根据司法解释 , 盗窃罪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500 元至 2000 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 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二)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 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 处。本案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 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45.(一)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 , 达到 3 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二)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 而没有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 , 李某自动的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三)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 后,主动的向有关其单位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待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民法学部分

一、判断题

46.B  47.B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 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押协议是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且该合同 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方可生效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签字后就成立并生效。注意 不能将质权成立等同于合同成立。以往的根据《担保法》的进行选择是错的。A

49.A  50.B  51.A  52.B  53.B  54.A  55.A

二、单项选择题

56.C  57.B  58.A  59.C  60.D  61.A  62.B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64.B  65.D

三、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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