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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www.zige365.com 2010-3-20 9:14:2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39.《刑法》第 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毒品再犯制度的规定。AB

40.ABC

四、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 5 分,共 10 分)

41.(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 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 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 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 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6.无过当防卫权。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2.(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特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此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 行为人所为。

2.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 间界限,同时对于在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所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不尽一致的并罚方法,这是我国刑法中罪责 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有关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适用数罪 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5 分)

43.(一)本条是关于绑架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绑架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

(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三)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简单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劫 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保姆等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1周岁 的婴儿或者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是直接故意,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四)绑架罪的处罚1.绑架罪的 法定量刑幅度有两个。基本犯的量刑幅度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为相对确定的 法定刑。加重构成的量刑幅度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时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绑架罪的财产刑的适用方式都是并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犯绑架罪而故 意杀死被绑架人的特殊构成中,行为人的行为除具有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外,还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 成要件,所以这一绑架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属于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包容其他犯罪之犯罪构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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