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扣税凭证不合格 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二)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实行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含消费税,但是不含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二)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