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
5.5.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居住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60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
3 建筑高度大于60m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设置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60m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60m及其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有防火墙,且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均大于1.2m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实体墙。
5.5.26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15条有关“其他建筑”的规定。住宅的户内安全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住宅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
2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3 跃廊式住宅,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5.5.27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5.5.28 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的门、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5.5.29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当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30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2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为甲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5.5.31 住宅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3 其前室可合用,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5.32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建筑,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5.5.33 当居住建筑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6 建筑构造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6.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