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5.19-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疏散部位 |
门和
走道 |
平坡地面 |
0.43 |
0.37 |
0.32 |
阶梯地面 |
0.50 |
0.43 |
0.37 |
楼 梯 |
0.50 |
0.43 |
0.37 |
注:表5.5.19-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5.5.20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0-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建筑层数 |
耐 火 等 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地上一、二层 |
0.65 |
0.75 |
1.00 |
地上三层 |
0.75 |
1.00 |
-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
1.00 |
1.25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
0.75 |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
1.00 |
- |
- |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厅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内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可按表5.5.20-2确定。
表5.5.20-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楼层位置 |
地下二层 |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
地上第三层 |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
换算系数 |
0.80 |
0.85 |
0.77 |
0.60 |
5.5.21 人员密集的多层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5.22 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建筑的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不应大于45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45m。
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使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 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 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
8 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且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l.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5.23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挑檐。
Ⅱ 居住建筑
5.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