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场所需通过疏散出口与疏散走道连通到达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注1的规定增加25%。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5.15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5.15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5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5.5.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其疏散距离或疏散宽度执行本规范第5.5.15条、第5.5.20条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该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该防火分区内设置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20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
5.5.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的门、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最小净宽度(m)
高层建筑 |
疏散楼梯 |
首层疏散外门 |
走道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医院 |
1.30 |
1.30 |
1.40 |
1.50 |
其他建筑 |
1.20 |
1.20 |
1.30 |
1.40 |
5.5.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通宽敞地带。
5.5.19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5.19-1的规定计算确定;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5.19-2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表5.5.19-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观众厅座位数(座) |
≤ 2500 |
≤ 1200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疏散部位 |
门和走道 |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
0.65
0.75 |
0.85
1.00 |
楼 梯 |
0.7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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