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0 塔式公共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
3 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
5.5.11 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
5.5.12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5.13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业营业厅等场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通向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19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
3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 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6 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
5.5.15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5.15的规定;
表5.5.1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 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托儿所、幼儿园 |
25 |
20 |
15 |
20 |
15 |
12 |
单层或多层医院、疗养院 |
35 |
30 |
25 |
20 |
15 |
12 |
高层医院、疗养院 |
病房部分 |
24 |
— |
— |
12 |
— |
— |
其他部分 |
30 |
— |
— |
15 |
— |
— |
单层或多层教学建筑 |
35 |
30 |
— |
22 |
20 |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教学建筑 |
30 |
— |
— |
15 |
— |
— |
其他建筑 |
单层或多层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高 层 |
40 |
— |
— |
2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