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缺估价师声明。 (4)估价报告未在估价机构存档。 (5)估价结果缺单价。 (6)未在报告中说明待估地下室不计地价的原因。 (7)在用成本法计算时公式中缺销售费用一项。 (8)在用成本法列表计算中“销售费用”应是“销售税费”。 (9)在用成本法列表计算“建筑物的投资利润”中的“开发利润”应表述为“建筑物投资利润率”。 (10)在用成本法列表计算“土地的开发利润”中的“开发利润取15%”应表述为“土地投资利润率取15%”。 (11)在用收益法计算年总费用(运营费用和有效毛收入)时,也应说明这是客观正常情况下的费用。 (12)在用收益法计算年总费用(运营费用和有效毛收入)时,应包括设备的折旧费(由于装修是由承租方负担的,所以装修部分的折旧费不用计算在内)。 (13)在用收益法计算可获得收益年限时,建筑物建成年代应是1992年,而不是1993年。 (14)在计算土地取得成本及开发成本时,应说明土地报酬率4.01%的由来。 (15)在计算土地取得成本及开发成本时,年期修正计算中分子分母应颠倒过来。 (16)缺附件。收入计算应为190086万元×(1-10%-5%)=161573元(两率不是连乘是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