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应确认的收益”一栏中:
1997年为120:
1997年年末的所有者权益为82000,减去97年年初的所有者权益80000,就是1997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000,投资单位权益法下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00×15%=300,但由于如果用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13800-80000×15%=1800,按照10年摊销,每年应摊销180万元,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所以综合来考虑,权益法下1997年应确认的收益是:300-180=120万元。
1998年为270:
1998年应确认的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83000+300/15%-82000)×15%=450万元,其中:(83000+300/15%-82000)是98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同理,又因为1998年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180万元,所以1998年权益法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合计=450-180=270.
1999年为120:
1999年应确认的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84000+150/15%-83000)×15%=300万元,其中:(84000+150/15%-83000)是99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同理,又因为1999年应摊销股权投资差额180万元,所以1999年权益法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合计=300-180=120.
以此类推2000年和2001年权益法下应确认的收益。
“所得税前差异 ”一栏根据“权益法下应确认的收益”减去“成本法下应确认的收益”计算得出。
“所得税影响数 ”一栏中:
由于题目中已经告知了“假定按照税法规定,因追溯调整而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原已交纳的所得税”,所以计算所得税的影响只是来源于被投资单位利润的投资收益部分。
1997年为63.53:
1997年的净利润为82000-80000=2000,所以1997年的所得税影响=2000×15%÷
(1-15%)×(33%-15%)=63.53,其中15%为被投资单位的所得税税率。
1998年为31.76:
1998年的净利润为(83000+300/15%-82000)=3000,所以1998年所得税影响=
(3000×15%-300)÷(1-15%)×(33%-15%)=31.76;
每年的所得税影响=(每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15%-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
(1-15%)×(33%-15%),以此类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所得税影响。
“累积影响数”一栏根据“所得税前影响”减去“所得税影响”计算得出。
有关投资政策变更和所得税政策变更的会计分率:
追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2000 (80000×1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900 [(13800-12000)/10×5,
因为已经摊销了5年,还剩5年的股权投资差额未摊销]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溢调整) 1200 [(88000-80000)×1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3800
递延税款 254.1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89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178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589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4.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