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固定资产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4
贷:库存商品 104
③200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J公司签订大型电子设备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J公司销售2台大型电子设备,销售价格为每台500万元,成本为每台280万元。同时甲公司又与J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05年6月1日以每台515万元的价格购回该设备。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J公司货款1170万元,大型电子设备至12月31日尚未发出。
甲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60
贷:库存商品 560
④2004年6月20日,甲公司被K公司提起诉讼。K公司认为甲公司电子设备所使用的技术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该电子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并赔偿400万元。
2004年12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向K公司赔偿300万元。甲公司不服,认为赔偿金额过大,于12月4日提出上诉。至200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终审裁定。甲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最终裁定很可能赔偿200万元。
甲公司对该事项未进行会计处理。
(4)2005年1月和2月份发生的涉及2004年度的有关交易和事项如下:
①1月5日,M公司就其2004年10月购入甲公司的3000台T电子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致函要求甲公司给予价格折让。经协商,甲公司同意给予每台0.01万元的价格折让,折让款项作为M公司今后购货的预付款。甲公司于1月16日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向M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销售该批T电子产品的销售价格为每台0.12万元,成本为每台0.1万元。甲公司在10月份发出该产品时已确认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