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1 给设备送入两路电源,检查其供电切换及确保消防用水量等功能,应分
别符合5.11.1和5.11.4各条的规定。
6.13.2 分别用自动、手动、远距离操作三种方式启动设备使之处于正常运行状
态,开启设备出水阀门放水,使主消防泵启动。设备应能符合 5.11.2、5.11.3 各
条规定。
6.13.3 调整压力控制仪表,使设备正常运行,分别记录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和
最低工作压力。
开启设备出水阀门放水,使消防泵启动,记录消防泵启动压力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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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液位控制仪表,使液位分别在最高工作液位和最低工作液位,设备运行
正常后,记录各工作液位值。
观察压力控制和液位控制互锁情况。
上述每种状态下测量数据应不少于6个,试验用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应不低
于 1.5 级,液位测量仪表的精度不低于 2 级。试验结果应符合 5.11.5、5.11.6 各
条规定。
6.14 备用泵试验
启动设备,工作正常后开启设备出口阀门放水,使其主消防泵启动,处于消
防供水状态。切断主消防泵的供电电源,检查主消防泵、备用泵的切换情况,应
符合 5.11.7 条规定。使备用泵在消防供水状态上连续运行,应符合 5.6.2 条 b 的
规定。
6.15 气体顶压系统控制阀门工作可靠性试验
将阀门按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装置上,在温度为 20±5℃的条件下按下列试
验顺序完成该项试验。
a. 用氮气或压缩空气给阀门充压至阀门最高工作压力,稳定时间不少于5s;
b. 启动控制装置泄压,阀门开度应大于正常开度的50%;
c. 压力下降至0后关闭阀门;
d. 重复a。
上述试验应重复100次。阀门正常工作时要破坏的某些零件,在每次试验后
及时更换,以便进行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5.12.2条规定。
6.16 噪声测量
噪声测量方法按照GB 3216 的有关规定进行,测量结果应符合5.13条规定。
7 检验规则
制造单位应制定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规定。
7.1 部件和整机检验
7.1.1 设备的外购配套件须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1.2 设备的气压水罐、水泵机组、电控柜等主要构成部件,必须在检验合格后
方可组装使用。
7.1.3 在使用现场组装的设备,可在现场检验整机性能。
7.2 检验分类
7.2.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设备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7.2.3 设备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5.1、5.2、5.3、5.4.2、5.4.3.3、5.4.4.1、
5.4.5、5.6.2、5.7.4、5.8、5.9、5.10、5.11、5.12.1各项试验。
7.4 判定规则 GA 30-92
7.4.1 按本标准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该产品判为合格。
7.4.2 按本标准检验,5.4.1、5.4.3.1、5.5、5.9、5.10 各条中有一条不合格,该
产品为不合格。其余各条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一次性调整,调整后仍有两条以上
(包括两条)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燕峰隔膜压力供水罐
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宗民、张少禹、赵克伟、周振禹、迟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