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上市公司报送的新股发行申请文件都应该在指定网站披露。
168.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章程。
169.承销商备案材料无须经主承销商承销业务内核小组进行合规性审核。
170.承销商备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补报备案。
171.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时,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172.在通过发审会的公司获准上市前,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继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73.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殷的方式中,如果一投资者持有上市通股票市值15000元,可申购新股l500股。
174.股票发行中,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为同一次发行,须按同一价格进行。
175.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应当不超过本次包销数额的15%。
176.在市盈率既定的情况下,每股收益越高,发行价格也可以定得越高。
177.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该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78.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就申请股票上市一事作出决议。
179.首次公募股票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时,应向证券文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协议。
180.上市公司实施重大出售资产行为,应当与实际控制人和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8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初费,为上市转债总额的0.1‰,最高不超过3万元。
182.上市推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发行完成当年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
183.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设立申请获准之日起计算。
184.公司指定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授权代表,不必包括董事会秘书。
185.发行人在海外经营业务的,招股说明书应专门披露有关风险。
186.招股说明书应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从发行人处领取收入的情况。
187.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制度经过改革后,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没有差异。
188.境内公司发行外资股可以采用严格的招股说明书形式,也可以采取信息备忘录形式。
189.发行人可在上市公告书中相互引证,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技术处理。
190.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应说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是确定的。
191.一般情况下,在国际分销实施前,整个承销团及各国际分销地区的认购率已基本明确。
192.债券发行价格是指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193.考虑到投资者网上浏览的效率,首次公募股票时,主承销商须对招股说明书进行概括总结,然后在网上公布。
194.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将转为承销商自己拥有。
195.如果国债承销价格定价过高,投资者就会倾向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流通的国债。
196.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7.取得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在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超额发售一定比例的股份。
198.寻求在香港主板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每发行100万港元币值的股票,获配发股份的股东不少于3名。
199.广义的兼并只包括吸收合并,而不包括新设合并与控等形式。
200.投资银行从事并购业务的费用一般是在买卖成交之前预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