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宜的报告
B.董事会决议文本
C.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或协议草案
D.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报告书附件
三、判断题
13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3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股东大会聘任。
133.上市公司监事有报酬请求权。
134.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并立需要解散的,可以解散。
135.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
136.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75%。
137.中介机构中—般以律师为牵头召集人。
138.企业股份制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由审计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39.附录是招股说明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140.国家可以一定使用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141.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
142.如果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有差异,则在诲外上市的我国内地公司可任选其中之一的税后可分配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的依据。
143.一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标准是“现金流量标准”。
144.律师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145.证券专营机构取得的A股承销业务资格证书通常在两年内有效。
146.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改制时,须部分改制。
147.B股业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自颁发之日起两年以内。
148.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后,即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149.证券专营机构承销地方企业债券的,已承销而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的80%。
150.上市公司确实需要改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即可。
151.中国证监会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主承销商信誉考评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152.证券公司应该根据不同的操作流程和作业标准,制定各项投资银行业务的特点。
153.承销商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154.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是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155.具有分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可以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
156.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计算其累计投资额占本公司净资产比例时,接收以前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也应计算在内。
1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具体接受辅导的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158.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如果辅导对象发生1/3以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则应重新进行辅导。
159.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材料。
16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161.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162.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第一、公司所欠税款;第二、公司债务;第三、清算费用、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163.若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中国证监会将不予核准其新股发行申请。
164.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尽职调查中,主承销商必须调查上市公司董事是否专职在公司工作。
165.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下,承销商要在规定期限内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
166.上市公司增发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