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6. 资产评估基本原则是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7.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可以由同一家机构承担。
8. 对不同公司投入公司之同类资产,应当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9. 产权界定之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10.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可以作价入股.
11. 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五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之注册会计师签名。
12. 法律审查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之律师进行操作。
13.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之更换后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14.更换后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15. 国家专有地财产和土地资源、股东个人资产、破产申请发生前已经为债权设置担保之财产以及他人存放之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16.股份有限公司之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之认股人出席。
17.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记机关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8.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之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之重要依据。
19. 律师工作底稿由上市公司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
20. 破产宣告后公司就丧失了对公司财产之管理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公司
21.存在为股东及股东之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行为,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新股之发行申请。
22.发行申请未获核准之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之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23.当公司负债率过高时,通过发行股票增加公司之资本,可以有效地降低期负债比例,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24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地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地30%,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地,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地比例。
25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经营、财务、资产商分开,保证上市公司各方面地独立。
26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之股份,或是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股票发行人之主承销商,但是可以成为副主承销商。
27.采用包销之方式,当实际招募额达不到预定发行额时,剩余部分由承销商全部承购下来,并由承销商承担股票发行风险。
28.拟公开发行之或配售之证券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之,应由承销团承销。
29.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具有成本低和发行速度快之特点,所以为多数发行人和承销商采用。
30.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如果发行底价之上之有效认购低于发行数量,则发行价格等于发行底价,认购不足之剩余部分按照承销协议处理。
31.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准备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之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
32.对法人配售之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方可上市流通。
33.对法人之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之上网定价发行视为同一次发行,可以按照不同之价格发行。
34.如果申购资金不足,则不足部分对应之申购为无效申购。
35.一般说来,新股发行价格之市赢率应高于股票市场上同类型股票之市赢率。
36.我国股票发行可以以低于股票面值金额之发行价格发行.
37.净资产倍率法在国外常用于房地产公司和资产现值要重于商业利益之公司之股票发行。
38.欧洲债券是指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或国际机构在一国国债市场上发行之,以该国货币为面值之债券。
39.从债券之发行日开始到偿还本息日为止之时间称为债券之期限。
40.公司之营运资金是指从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之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