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监管权是独立于私权和公权的一种权力,监管权对于私权干预的性质、范围、方式和程度,目前尚没有定论。例如,如果监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予以纠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判断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因此,许多监管问题的最终解决,可能需要司法机关的干预。但是,目前,法院对证券法律的司法解释较少,熟悉证券市场及证券法律法规的法官也不多,司法监督的作用没有或很难发挥,有的证券案件的判决几乎无法理解。如何完善证券法律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法院对证券市场的司法监督作用,也是完善证券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