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严重不规范现象,影响了证券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如市场结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够规范,导致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实施。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而《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股票交易的规定,没有根据这种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制定,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的困惑和困难。 第六,制度成本过高。健全、明确、透明的法律法规体系固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如果法律制度的设计不科学,不仅发挥不了促进市场发展的应有作用,还有可能大大增加市场成本。例如,在制度设计中,动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就会增加市场成本。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多。 此外,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从总体上说还存在审批性规定多、监管性规定少的问题。 (三) 完善中国证券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尽快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证券市场建设的首要任务。当前,我们应当在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国证券法律体系。针对现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第一,全面清理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重新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如前所述,现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应急立法”造成的,本质上还是一个缺乏预先规划、科学设计的问题。因此,应当重新审视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深入研究现行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在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新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彻底改变以危机为导向立法模式,以创新为导向来构建现代化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在新体系的设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科学构建证券法规的结构,严格划分立法权限,尤其是明确法律规则和合同规则的界限;二是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如何协调这两个表面上互相矛盾的两方面,是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三是建立制度化的检讨和创新机制,使现行法律法规能不断完善,新的法律法规能及时制定。 第二,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在新体系的建设中,要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明确立法权限,规范立法程序,减少和消除“依文件治市”的现象,尽可能采用法规、规章的形式,一般不要采用法规性文件和规章性文件的形式,提高法规、规章本身的规范化程度,加强法规、规章的透明度。 第三,促进证券立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降低制度的经济成本。市场化和国际化从总体上说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中国证券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证券立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事实上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立法过程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二是立法内容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要充分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在证券立法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惯例。证券市场投资者所有成本最终都要由投资者承担,在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有必要对制度的经济成本作一个全面的评估,尽可能降低制度成本。 第四,尽快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为证券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严重不规范现象,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现代化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确立。因此,应当尽快下决心减少和消除市场结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使法律法规能真正有效实施。 第五,立法重心应当以监管为主,具体法律规定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行政性强和重审批、轻监管是现行体系存在的不足。在新体系的构建中,应当改变这一现象。证券立法的重心应当是确立监管标准和规则,而不是制定审批规定。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立法的基本要求。现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市场实际情况,如《公司法》的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用,如《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规定;还有的则是互相有冲突,难以执行,都应当加以修改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