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经营机构内部,一个交易指令的执行或投资决策的作出,往往不是某一名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遵循了一定的内部流程或是经过负责的相关管理人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的职务行为。按照《准则》第十条的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接收到涉嫌违法违规的指令后,不能以执行主管上级或机构的指令为由,坐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或对潜在的违规风险知情不举,而有责任主动、及时地按照所在机构内部违规举报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履行向公司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的义务。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为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其目的就是敦促各证券公司做到主动防止违规、及时发现违规、迅速纠正违规,从而及时、有效地控制或减小机构的违规风险,将可能的违规概率或损害降至最低。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或机构本身可能与发出涉嫌违法违规指令方为同一主体,其地位的特殊性以及利益趋动的心理可能导致出现对于工作人员报告内容怠于迅速纠正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