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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者资格考试考点辅导之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基本准则

www.zige365.com 2011-7-12 15:46:5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4、利益冲突。《准则》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会因其工作角色的不同而面临各种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又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地履行其职责,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既不能将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也不能同时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客户提供服务。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两方面的义务:主动报告和公平对待客户利益。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按照机构内部规定向上级主管或合规部门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

5、保密义务。《准则》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有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证券业从业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将酌情受到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证券业从业人员违反约定或违反所在机构及客户的要求披露所在机构或客户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被处以罚款;如果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其所在机构或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

个人隐私是指不为人知、同时不愿意向他人披露的个人的家庭状况、婚姻、经历、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如果从业人员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将承担侵害客户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未公开信息是指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所获知的、未对外公开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在机构及客户的保密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披露要求,否则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将未公开信息对外披露。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结束之后,或服务虽然没有结束,但从业人员离开原所在机构的,如果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处于保密期间,或有关未公开信息仍未对外公开,则从业人员应继续对上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此外,证券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从业人员与其所在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通常都规定了服务结束以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证券业从业人员应遵守上述合同的约定,否则将须承担违约责任。

6、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准则》第十条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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