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开发行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1)上市公告书的基本要求
第22号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透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2)上市公告书的基本内容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情况
▲募集说明书的重要内容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4.公开发行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发行人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披露。
5.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本要求
(2)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3)持续信息披露
▲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向持有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向持有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披露并报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