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证券从业资格>复习指导>正文
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笔记十(2)

www.zige365.com 2010-8-15 1:12:4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基本特征(4个)

  (1)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1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2)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3)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4)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3.发行方式

  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但均须信用评级且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

  4.【注意】

  ▲发行人按规定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人行备案,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开披露。

  ▲在商业银行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50%的次级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务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笔记十(1)
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笔记:《证券发行与承销》九(3)
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笔记:《证券发行与承销》九(2)
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笔记:《证券发行与承销》九(1)
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笔记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