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
●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
●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
●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所募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
【知识点1】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1985年工行、农行发行→1994年发行主体变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4月27日又增加了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及其他金融机构)→2009年4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2008年底,我国金融债券的存量仅次于国债和央行票据。
发行主体 |
条件 |
政策性银行 |
▲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 |
商业银行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最近3年连续盈利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人行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其他金融机构 |
人行另行规定 |
【知识点2】申请金融债券发行应报送的文件
主体 |
文件 |
政策性银行 |
▲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承销协议 ▲人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
其他金融机构 |
▲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注意】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
【知识点3】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项目 |
要求 |
发行方式 |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若后者,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发行申请文件报人行备案,并按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
担保要求 |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则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 |
信用评级 |
▲金融债券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
发行的组织 |
▲承销团的组建 ▲承销方式及承销人的资格条件(以定向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 ▲招标承销的操作要求: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内容→招标开始发出招标书→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 |
异常情况处理 |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人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高管变更;控制人变更;发行人作出新的融资决定;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是否分期发行及每期安排;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等。 |
其他相关事项 |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未在规定期内完成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人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