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4】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1.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2.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
【知识点5】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1.披露的主体: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披露的途径: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
3.几点注意:
▲经人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相关情况。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及兑付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知识点6】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
发行人罚则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
承销人罚则 |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
托管机构罚则 |
▲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 ▲发布虚假信息或泄漏非公开信息 |
【知识点7】次级债务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1.定义
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2.募集方式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不得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原则上不得转让、提前赎回。
3.【注意】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二)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保险公司募集的定期次级债务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在1年以上(含一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两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0。
【知识点8】混合资本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同时兼有一定的股本性质和债务性质,但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复杂。
1.我国的定义
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