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期间借款人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对于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间隔超过一定期限的,放款执行部门审核在此期间借款人是否发生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借款人是否存在贷款严重违规行为;是否涉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高管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失踪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案件被查处情况;国家最新制度变化是否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核实担保的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否合规,担保资料是否完整、合规、有效;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核保,核保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抵(质)押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登记内容与审批意见、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属资料是否一致;是否已办理抵(质)押物保险,保险金额是否覆盖信贷业务金额等。 第三,其他职责。除上述职责外,放款执行部门还可以参与贷后管理工作:参与授信业务的监测、检查与管理工作;密切关注贷款存续期内各项贷款限制性条件的履约情况;配合做好贷款到期及提前收回的本息管理工作;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统一监控集团客户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按照授信部门的审批要求,实时办理授信额度的调用等。 。 (3)建立并完善对放款执行部门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有些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设立了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但对该部门作为信贷资金脱离贷款人前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重视不够。有些放款执行人员也认为贷款已经经过审批,没有必要再严格把关。这些思想认识不利于构建完善的全流程信贷业务风险控制体系,不利于银行业经营机构精细化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对于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维护放款执行部门的独立性,建立并完善放款执行部门的考核和问责机制,通过建立正向激励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督促放款执行部门有效认真履职。 二、贷款发放管理 1.贷款发放的原则 (1)资本金足额原则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2)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银行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3)进度放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应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下文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贷款类文件: 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 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公司类文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 ②公司章程; 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 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 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