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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2011年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www.zige365.com 2011-1-10 11:13:0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自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专业类别。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的规定,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名考试的有效依据。

  4.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6.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7.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报考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第一页:《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由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

  说明:

  1.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制订要求(清晰证件照,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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