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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www.zige365.com 2010-3-20 9:32:1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68.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下列规定。

(1)我国《选举法》第 30 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1/3 至 1 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1/5 至 1/2。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而该选区应选代表 3 人 , 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3 人,属于等额选举,违反了上述规定。

(2)我国《选举法》第 37 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 41 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 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而本次选举过程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 1 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 2 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次选举有效,不论是正式候选人,还是独立候选人,都应当当选。因此,乡选举委员会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的做法是错误的。

69.( 1)这段文字是唐律中关于法官必须按照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官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各种案件在判决时,都必须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违反的处笞刑三十……在引用各种法律形式审判案件时,凡是属于临时性法规的,而且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永格”的,不得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罪论。

(3)法官依律、令、格、式断罪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限制类推原则和比附制度在法律上的适用,这对于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以及司法官员作出公正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4)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官吏奉法守法;反对任凭个人喜怒断罪,反对法外特权,坚持法律的统一适用,坚持秉公执法,而且有利于维护封建国家统治这个大局,因而属于中国法律传统的民主性精华,但是在专制制 度下,援法定罪只是正面的规定,司法官的擅断和广泛的类推比附都是不可避免的。

(5)唐律对于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律规定,表明唐朝不但立法技术高超,显示了语言的精练,而且也说明唐朝法律的完善。

五、论述题

70.(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包括:首先,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 仰、财产状况等,都统一适用,不允许有任何优待或歧视。其次,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赋予的义务,不允许存在权利义务不统一的现象;对于公民的权利,司法予以平等保护,对违反法律的平等予以追究。第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不存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确立这一原则是对司法公正和平等的肯定, 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真正体现,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是一个飞跃。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就有因为身份歧视而在法律适用上 不平等的制度,如西周时的利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唐代的八议制度。而当代中国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首先要求任何公民都不得因身份地位上的优势而获得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能因身份地位上的劣势而 构成遭受法律制裁的根据。只有当身份地位不同的个体因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同样的处罚时,才意味着平等原则的实 现。其次,身份不仅不应成为逃避或者受到法律惩罚的根据,也不应成为得到或者失去法律保护的原因。这些都是对古代身 份不平等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不平等的彻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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