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考研>模拟试题>正文
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www.zige365.com 2010-3-20 9:32:1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对于甲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目的是为了 进行合同诈骗提供方便,显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手段行为,合同诈骗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 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原则的,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贪污的犯罪事实,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甲的贪污行为不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答第 1 问的时候要说明构成何罪、该罪的概念 和构成要件,并结合案例和构成要件一一对应,说明定罪的理由。第 2 问和第 3 问,法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再次强调 要熟读法条。对于为什么的问题指南中有相应论述。摘自《老妖精加强版》

民法学部分

七、单项选择题

32.C  33.B  34.B

35.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特定主体,因而也不适用善意取得。A

36.《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A

37.C  38.D  39.C  40.C

41.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A

42.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标的物仍然由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标的物的间 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D

43.代为书写遗嘱中,代书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具备民事代理的特征。C

44.A  45.C  46.B  47.D  48.D  49.D

50.《合同法》第 68 条第 1 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能力的其他情形。A 和 C 都不准确。选 B

51.D

八、多项选择题

52.ABC

53.《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 12 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ABD

54.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前者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后者适用于已经发生危险,但尚未造成结果时。AD

55.AC

56.必须有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赠与行为。因此,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BC

九、简答题

57.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

58.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担保物权 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 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3)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6  7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1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0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0年研究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
2010年考研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真题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