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注: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注:自愿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
(2)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5)法院不能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情形: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
①对于依据《合同法》61、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
(4)合同被撤销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
1)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
(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4)起诉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而在工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用书面起诉方式。
(5)审查与受理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注: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也可以提起上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
(6)开庭审理
1)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3)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7)简易程序
1)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易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第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审理人员: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有陪审员。
(3)审理范围: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4)审理方式:一是开庭审理;二是径行裁判。
(5)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注:不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6)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但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
3、特别程序
(1)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特别程序,主要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及实现担保物权案
(3)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
4、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2)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注意,同级检察院必须通过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六)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2、执行案件的管辖: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的程序
(1)执行申请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执行开始
提交执行的案件:
1)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3)再申请: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1)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
(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审查完毕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3)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5、执行措施(略)
6、执行中止(暂停)与终结(无法继续或没有必要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