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5)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6)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当事人陈述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3)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书证和物证
1)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2)物证。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例如,在工程实践中,在对建筑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证据,往往表现为物证这种形式。
(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件的依据
(3)视听资料
1)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证言
1)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3)证人不能旁听
4)证人应当分别作证
5)证人在法庭上不能再担任其他角色
6)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鉴定意见
(1)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6)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的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2、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诉讼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诉前证据保全
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2)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3、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
1)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3)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4)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