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2)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4)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3)质证
1)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认证
1)认证的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2)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①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ƒ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5)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