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和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可设相应奖项,对考核优秀的企事业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对施教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评估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意见》》(常人发〔2002〕88号)精神,对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施教机构进行把关核准。定期对经核准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和质量情况、证书登记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保留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各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受理机构、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试行,以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辖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