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人事)处,市各直属单位人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专业人员 继续教育 办法
附件: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及所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考核,对于建设我市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对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 公共科目培训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 政府人社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登记和考核工作,指导公共科目的学习和学时认定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积极提供政策、培训项目和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