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组织、学时认定、登记、考核等工作,配合人社部门组织公共科目的学习。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登记及考核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登记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采取网上学习、网上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合格由政府人社部门委托的公共科目培训机构颁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以下简称《公共科目合格证》),作为完成公共科目学习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完成的专业科目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的相应栏目上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了相应课程的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形式的专业科目培训,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登记。
实行学分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学习考核认定办法,报经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认定后实施。
第三章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每天折6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4天或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8天或48学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提供《公共科目合格证》和《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由受理申报的机构进行审查,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执)业资格注册和再注册时,必须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须提供《公共科目合格证》和《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由注册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和再注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应及时进行补课。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个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职(执)业资格注册、年度考核能否优秀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资格。
第四章 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考核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制定详细的年度专业科目培训计划,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人社部门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人员配备情况,行业内专业科目培训计划制定、报送备案、计划执行、培训组织情况,公共科目学习的组织和参与情况,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受理和职(执)业资格注册时对继续教育把关情况,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签证和管理情况等作为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在考核中如有行业主管部门未配备继续教育工作专(兼)职人员,未制定本行业专业科目培训计划并报送人社部门备案或虽制定计划但未执行,或有继续教育工作不力,证书管理不规范,登记失实、把关不严等情况,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对企事业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制定并认真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体系,建立适应本单位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人社部门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重点考核: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重视及带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情况,单位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组织参加政府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及效果情况,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继续教育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年度考核时优秀比例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核减1%—2%,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