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五)熟悉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注意处罚数额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罚款。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式
行业管理(条条管理);区域管理(块块管理、分片管理);按经济性质管理;巡回管理;驻厂管理
二、税款征收的管理
(一)熟悉税款征收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税款征收方式 |
适用范围 |
查账征收 |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
查定征收 |
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者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
查验征收 |
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
定期定额征收 |
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 |
(二)了解税款征收的内容
注意核定应纳税额的适用对象及核定方法;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三)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1. 熟悉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
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
(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 |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的 |
2.掌握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
(1)纳税担保人担保 |
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
(2)纳税保证金担保 |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 对于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以及欠缴税款要离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或其他纳税担保。 |
(3)纳税担保物担保 |
纳税人以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 |
(四)掌握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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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
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
对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生常、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时间 |
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预防措施 |
纳税期满后 |
法定程序 |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未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保全措施 |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措施 |
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 |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
审批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 |
物品范围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
其他 |
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