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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一、税务登记(纳税登记)
(一)熟悉税务登记的范围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掌握税务登记的种类
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3.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特殊情况下15日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未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3.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熟悉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情形 |
处理措施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
不办理税务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2000~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10000~50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