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资源税的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税。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免。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同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之和,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城建税与“三税”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适用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第八节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