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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税收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与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房产税的税率――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 征收;根据财[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额×12%
3、出租居住用房: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4%
第二节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国有经济单位也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下列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