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关税类:关税。
第五节 税收管理
一、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包括两个方面:
1. 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
2. 税收管理权: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1、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 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 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2、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3、海关系统负责征税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注意】:应记住其中典型的税种。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包括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75%的部分由中央政府分享,25%的部分由地方政府分享。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和40%比例分享。
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现停征)外,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和40%比例分享。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的3%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政府。
二、税收管理制度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
2、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经营性质或企业类型的;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改变产权关系的;改变注册资金的。
时限要求:(30日)
3、注销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时限要求: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扣缴税款登记
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账簿。
2、扣缴义务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