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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基础笔记:民法基础知识
题库下载 咨询 2012-6-29 17:21:19 电子书  课件下载  考试题库 评论 收藏

(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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