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2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
2 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高于临界风速;
3 排烟风机必须能在250℃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4.3.3 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
14.3.4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
14.4.2 一、二类通行机动车辆的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自动火灾探测装置;
2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
3 隧道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隧道,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发光警报装置。
14.4.3 通行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4.4 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4.4.5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采取能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措施,宜设置无线通信设施。
14.4.6 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4.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4.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4.5.3 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4.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线、电缆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14.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2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0.2 建筑层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者,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2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B.0.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