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建筑内防火墙间的允许长度和每层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 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商店、体育馆、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
4 古建筑、寺庙、塔、体育场馆等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13.0.4 层数不超过2层的木结构建筑,当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和燃烧性能可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3.0.5 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
2 水平组合建造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分隔的组合建筑或竖向组合建造的组合建筑,木结构部分的建筑允许层数、允许长度和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13.0.3条的规定;其他部分,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3 水平组合建造且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未作防火分隔时,组合建筑的建筑面积和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3.0.3条的规定;
4 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组合建筑的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9章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四级耐火等级的有关规定确定;
5 相邻建筑均为民用建筑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13.0.11的规定;其他情形时,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水平方向组合建造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分隔时,其他结构部分与相邻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其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按本规范第3、4或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13.0.6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和第6.2.5条的规定:
1 配电间;
2 发电机间、锅炉间、汽车等机动车车库。
13.0.7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60m2;
2 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有困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门;
3 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
4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3.0.8 丁、戊类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
13.0.9 木结构或组合民用建筑中木结构部分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小于2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13.0.9-1的规定;
表13.0.9-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托儿所、幼儿园 |
20 |
10 |
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学校 |
25 |
12 |
其他民用建筑 |
30 |
15 |
3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13.0.9-1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4 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13.0.9-2的规定;
表13.0.9-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m)
层 数 |
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 |
地上1、2层 |
0.75 |
地上3层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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