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组合民用建筑中其他结构部分的安全疏散设计,应根据其耐火等级和使用功能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13.0.10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建筑物内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中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13.0.11 木结构建筑之间或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3.0.11的规定,与相邻厂房和仓库等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表13.0.11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结构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
一、二级 |
三级 |
木结构建筑 |
四级 |
木结构建筑 |
8 |
9 |
10 |
11 |
注:1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或建筑物相邻的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难燃烧体时,其防火间距可为4m。
2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3 当建筑物之间的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有防火墙,或建筑物相邻的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且墙体截断不燃烧体屋面或高出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屋面不低于0.5m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3.0.12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不应超过20m,面积不应超过300m2,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超过3m。
在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3.0.13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其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等标准的规定。
14 城市交通隧道
14.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进行。
14.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4.1.2的规定。
表14.1.2 隧道分类
用途 |
隧道封闭段长度L(m)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
L>1500 |
500<L≤1500 |
L≤500 |
— |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
L>3000 |
1500<L≤3000 |
500<L≤1500 |
L≤500 |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
— |
— |
L>1500 |
L≤1500 |
14.1.3 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二类不应低于1.50h;三类不应低于2.00h;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
水底隧道的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衬砌,其耐火极限应按相应隧道类别确定。
注:1 一、二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2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耐火极限试验可采用标准升温曲线和判定标准。
14.1.4 隧道内的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14.1.5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500m~1500m;
2 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本新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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