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0 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9.3.4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9.3.5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l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lL/s;
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9.3.6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9.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软管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9.4.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9.4.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9.4.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9.4.3的规定:
表9.4.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建筑类别 |
场 所 名 称 |
火灾延续时间(h)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浮 顶 罐 |
4.0 |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
直径不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
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
6.0 |
液化石油气储罐 |
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 |
总容积不大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储罐 |
3.0 |
可燃气体
储罐 |
湿式储罐 |
干式储罐 |
固定容积储罐 |
可燃材料堆场 |
煤、焦炭露天堆场 |
其他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
6.0 |
仓库 |
甲、乙、丙类仓库 |
3.0 |
丁、戊类仓库 |
2.0 |
厂房 |
甲、乙、丙类厂房 |
3.0 |
丁、戊类厂房 |
2.0 |
民用建筑 |
高层商业、展览、旅馆和综合建筑,一类高层财贸金融建筑、图书馆、书库,重要的高层档案建筑、科研建筑 |
3.0 |
其他民用建筑 |
2.0 |
灭火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
泡沫灭火系统 |
防火分隔水幕 |
|